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辦理。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7條,書記官在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立即按照規定登記相關簿冊。對於應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的案卷或文件,書記官應立即分別送請核閱。對於書記官自行處理或需要檢察長處理的案卷或文件,書記官應立即分別辦理。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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