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9條的規定: 1. 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該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詳細記載。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9條 範例: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執行書記官應該及時記錄被告人的羈押登記狀況,包括羈押的起始日期和終結日期,並在辦案進行簿中詳細記載案件的進展情況,例如偵查的進度、法院審判的日期等。 2. 上述簿冊應該於每個月結束時送交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審核。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9條 範例:例如,在每個月的最後一天,執行書記官應該將羈押被告登記簿和辦案進行簿提交給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進行審核,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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