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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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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2. 2.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9條的規定: 1. 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該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詳細記載。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9條 範例: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執行書記官應該及時記錄被告人的羈押登記狀況,包括羈押的起始日期和終結日期,並在辦案進行簿中詳細記載案件的進展情況,例如偵查的進度、法院審判的日期等。 2. 上述簿冊應該於每個月結束時送交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審核。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49條 範例:例如,在每個月的最後一天,執行書記官應該將羈押被告登記簿和辦案進行簿提交給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進行審核,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書記官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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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9 條規定:「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