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0條,研究考核科有責任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做成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檢察長在核閱後,根據其權責應做出適當的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則沒有在此法規中詳細指定。 參考資料: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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