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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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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2. 2.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1條,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提供其他服務時,應立即處理並進行適當的回覆,同時需進行登記。這些登記紀錄應在每個月底提交給書記官長審核。 範例:如果有人前來地方檢察署詢問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問題,訴訟輔導科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回答其問題並進行相應的服務,如提供文件或解釋相關法律條文。同時,這項服務的紀錄應記錄在登記簿上,並在每個月底提交給書記官長進行審核。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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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1 條規定:「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前項簿冊應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