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2 條,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這表示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在處理案件相關文件時,需將卷宗進行保存,並在卷宗上註明相應的归档编号和保存期限。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件的有序保存和腳跡的跟蹤。至於保存期限的具體安排,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指導性文件或內部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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