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規定,法院在調取訴訟卷宗時,需要經過檢察官以上的人員簽章。同樣地,行政卷宗的調取也需要經過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章。 參考資料:《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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