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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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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涉及到錄事辦理文件的繕寫和檢察長指定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錄事辦理文件的繕寫應該由相關人員負責完成,並且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同時,檢察長有權根據需要指定其他檢察官處理相關事項。這些事項的指定應該根據合法的程序進行,並且符合檢察一體制度的原則。 一個關於該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假設某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需要準備一份關於某起刑事案件的文件,根據地方法院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規定,該檢察官應該負責繕寫該文件,以確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如果檢察長認為有必要,他可以指定其他檢察官協助處理這個案件。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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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