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7

快速跳轉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7 條,法醫師是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派,負責執行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相關工作。若法醫師人數超過兩人且沒有指定主任法醫師的情況下,檢察長可以指定一人負責行政事務,並向法務部核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方檢察署擁有三名法醫師,檢察長可以指派其中一人擔任主任法醫師,負責管理該單位的行政事務。另外兩位法醫師則負責執行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工作。這樣的指派安排需要向法務部進行核備。

  • 相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7 條規定:「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