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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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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8條,檢驗員負責根據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和法醫師的指示,處理相驗、檢驗、鑑定等相關事項,同時協助處理解剖事務。檢驗員的任務是根據指示進行相關檢驗工作,以協助檢察官或法醫師進行案件調查和鑑定工作。例如,檢驗員可能被要求進行化學分析、鑑定物證、進行法醫解剖等工作。檢驗員的工作對於調查和審理刑事案件非常重要,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可以提供法庭和檢察官依據。

  • 相驗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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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