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8條,檢驗員負責根據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和法醫師的指示,處理相驗、檢驗、鑑定等相關事項,同時協助處理解剖事務。檢驗員的任務是根據指示進行相關檢驗工作,以協助檢察官或法醫師進行案件調查和鑑定工作。例如,檢驗員可能被要求進行化學分析、鑑定物證、進行法醫解剖等工作。檢驗員的工作對於調查和審理刑事案件非常重要,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可以提供法庭和檢察官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