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規定,法醫師、檢驗員或其他執行職務的人員所製作的報告或其他文書,應當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這意味著這些文書需要被檢察官進行審核,以確保其內容的正確性和合法性。該規定旨在確保法醫師、檢驗員等人員所製作的文書符合法律要求,以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職掌規程》,其中包含了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職掌和工作程序。在這些規程中,第 59 條明確提到了法醫師、檢驗員等人員所製作的報告或其他文書應當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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