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0條,法醫師、檢驗員在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並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這意味著在進行屍體相驗後,法醫師或檢驗員必須立即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並經檢察官審核簽署後發給相關當事人或檢驗報告申請人。這個規定旨在確保相驗屍體的程序和結果能夠正確地被記錄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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