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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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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51條,主管機關在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和執照費。收費的標準由主管機關來定。 在這個條文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收費標準,因此需要參考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得收取之規費種類;至於費額,則授權主管機關另以收費標準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41206 制定)

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得收取之規費種類;至於費額,則授權主管機關另以收費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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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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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5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