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軍事檢察機關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時,除軍事審判法另有規定外,準用之。
《法醫師法》第50條規定,在軍事檢察機關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的情況下,除非《軍事審判法》有另外的規定,才能進行適用。根據此法條,法醫師必須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指示下進行檢驗及解剖屍體的工作,並且需遵守相關法規。
本法於軍事檢察機關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時,除軍事審判法另有規定外,準用之。
立法理由軍事機關亦有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之業務,除軍事審判法有特別規定外,應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俾便提昇軍事檢察機關之法醫鑑驗水準。
軍事機關亦有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之業務,除軍事審判法有特別規定外,應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俾便提昇軍事檢察機關之法醫鑑驗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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