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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法醫師法第 49 條(刪除) 答案:很抱歉,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法醫師法第49條的相關資料。
檢驗員自本法施行屆滿十二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
立法理由本於前條相同之理由,現有檢驗員亦宜於本法施行後一定期間內許其繼續執行屍體檢驗業務,惟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員,現有35人,因分散全國各地檢署服務,為有效鼓勵現有檢驗員進修取得法醫師資格,緩衝期間應酌予延長為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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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九條第一項之修正,檢驗員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主管機關並持續辦理在職訓練,以期持續增進法醫知能,提升相驗品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於前條相同之理由,現有檢驗員亦宜於本法施行後一定期間內許其繼續執行屍體檢驗業務,惟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員,現有35人,因分散全國各地檢署服務,為有效鼓勵現有檢驗員進修取得法醫師資格,緩衝期間應酌予延長為十二年。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九條第一項之修正,檢驗員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主管機關並持續辦理在職訓練,以期持續增進法醫知能,提升相驗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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