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8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審議律師應否停止執行其職務或依其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時,就其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8條,當律師申請停止或恢復執行職務時,若有需要確定其身心狀況是否能夠執行業務的情況,本會將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進行評估。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律師倫理規範與相關法規,律師在執行職務時應具備合適的身心狀況,以確保能夠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務。例如,例如在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和第298條中明確規定,若被告因疾病不是能夠到庭,法院應停止審判直到其能夠到庭為止,且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繼續審判。這些規定反映了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與確保審判的正當性與公正性的原則。而本條則是針對律師執行職務時的身心狀況進行確認的具體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8 條規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審議律師應否停止執行其職務或依其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