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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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8條,當律師申請停止或恢復執行職務時,若有需要確定其身心狀況是否能夠執行業務的情況,本會將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進行評估。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律師倫理規範與相關法規,律師在執行職務時應具備合適的身心狀況,以確保能夠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務。例如,例如在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和第298條中明確規定,若被告因疾病不是能夠到庭,法院應停止審判直到其能夠到庭為止,且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繼續審判。這些規定反映了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與確保審判的正當性與公正性的原則。而本條則是針對律師執行職務時的身心狀況進行確認的具體程序。
- 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停止執行名詞
- 客觀事實名詞
- 律師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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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