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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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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以律師違反在職進修最低時數或科目規定且情節重大,報請本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時,應敘明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
  2. 2.前項受命停止執行職務之律師於完成補修及檢附相關事證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報請本部准其回復執行職務;該會應於受理其申請後十二日內檢附相關事證,報請本部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9條規定了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律師違反在職進修最低時數或科目規定且情節重大時,向法務部報請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報請命其停止執行職務時,應敘明律師的違反規定和情節重大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在律師完成補修和檢附相關事證後,根據該條第2項,律師可以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回復執行職務,該會應在受理申請後十二日內檢附相關事證,並報請法務部作決定。 以近年之法規舉例,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若律師違反在職進修最低時數或科目規定且情節重大,全國律師聯合會需敘明該律師的違反規定和情節重大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舉例來說,若某律師在一個年度內未完成法律專業進修所需的時數,且其違反規定情節被認為相當嚴重,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時,應敘明該律師的缺席進修情況、未完成時數及相關行為證據。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9條第2項規定,被命停止執行職務的律師在完成補修並檢附相關事證後,可以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回復執行職務,該會則需在受理申請後十二日內檢附相關事證,並向法務部報請決定。舉例來說,若一名律師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在職進修時數,並因此被命停止執行職務,該律師完成補修及相關事證後,可以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回復執行職務,該會需在受理申請後十二日內檢附完成補修和相關事證,並向法務部報請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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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9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以律師違反在職進修最低時數或科目規定且情節重大,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