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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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當事人未約定者,由仲裁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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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0 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地時由仲裁庭決定,此決定影響程序準據法、判斷書國籍與撤銷管轄。
Q · 仲裁條款沒寫仲裁地會怎樣?
由仲裁庭決定,且事後幾乎無法翻案
依仲裁法第 20 條,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地時,由仲裁庭決定。這個決定影響三件事:適用哪一國的仲裁程序法、判斷書算哪一國作出、未來在哪一國法院能撤銷。仲裁地的決定權在仲裁庭組成的最早期就會行使,當事人若有意見必須在仲裁庭詢問前提出,逾期視為同意,事後幾乎無法翻案。
深度解讀
你跟對方簽了仲裁條款,以為這代表「出事時找仲裁解決」,但有件事多數人完全沒想過:仲裁要在哪裡開?這個「哪裡」不只是地理位置,它在仲裁法上有個專有意義:仲裁地決定了適用哪一國的仲裁法、判斷書算哪一國作出、能在哪些國家被承認執行。當事人沒約定時,仲裁庭可以自己決定。聽起來只是程序小事,但對方是中國公司、美國公司、新加坡公司時,仲裁地選在台灣 vs 選在香港 vs 選在新加坡,結果可能差到天南地北。你以為的「便利性問題」其實是個跨國法律的隱形開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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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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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