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9 條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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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9 條建立仲裁程序三層適用順位:當事人約定優先、仲裁法次之、仲裁庭裁量最後。
Q · 仲裁程序到底誰說了算?我能自己設計嗎?
依仲裁法第 19 條,仲裁程序適用順位是當事人約定優先,協議沒寫的部分回到仲裁法,仲裁法也沒規定的部分由仲裁庭裁量準用民事訴訟法或自行決定適當程序。三層階梯讓仲裁兼具私法自治彈性與最低程序保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越具體寫死程序限制(書狀次數、開庭次數、結案期限、語言),事後越能避免仲裁庭裁量帶來的不確定性。
白話解讀
仲裁跟法院打官司最大的差別是什麼?不是私下解決而已,是「程序由你寫」。法院的程序你動不了一個字,從開庭時間到證據怎麼提,全部照民事訴訟法跑。但仲裁不一樣:這條告訴你,仲裁程序的第一順位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你想要視訊開庭?可以。你想要禁止對方請律師?可以。你想要三個月內結案?也可以。只要雙方寫進仲裁協議,仲裁庭就照你們的劇本走。你們沒約定的部分,先看仲裁法有沒有規定,仲裁法也沒寫,仲裁庭才會去借民事訴訟法或自己決定一套合理程序。這個三層順位(你的約定 → 仲裁法 → 民訴法或仲裁庭裁量)才是仲裁能「快、彈性、保密」的底層引擎。很多人簽了仲裁條款卻完全沒設計程序,等於把方向盤直接交給仲裁庭,那就失去用仲裁的最大優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9 條為仲裁程序適用順位的核心規範,建立「當事人約定 → 仲裁法 → 仲裁庭裁量(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適當程序)」三層階梯,是台灣仲裁制度兼顧私法自治原則與程序正當性的法律基礎,源自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9 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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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程序由誰決定?▾
三層順位:當事人約定優先、仲裁法次之、仲裁庭裁量準用民訴法最後。仲裁協議寫得越具體,仲裁庭裁量空間越小。
Q2仲裁法第 19 條的「得」字是什麼意思?▾
「得」表示仲裁庭有裁量空間,準用民訴法不是義務。仲裁庭可以選擇準用、也可以說「我認為適當的程序是這樣」。
Q3仲裁協議沒寫程序怎麼辦?▾
回到仲裁法規定,仲裁法沒規定的部分仲裁庭裁量。等於把方向盤交給仲裁庭,這是多數中小企業仲裁失利的隱形原因。
Q4仲裁庭可以拒絕準用民訴法嗎?▾
可以。本條用「得」字,仲裁庭認為某條民訴法準用「不適當」時可以選擇其他程序,前提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Q5仲裁程序的最低保障是什麼?▾
仲裁法第 23 條規定的「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是底線,違反可能依第 40 條聲請撤銷仲裁判斷。
Q6怎麼設計仲裁條款的程序限制?▾
在條款中具體寫入:書狀往返次數、開庭次數、結案期限、語言、證據範圍、視訊或實體開庭等。越具體越值錢。
Q7仲裁庭裁量不當能救濟嗎?▾
可以。在程序中即時提出異議並保留紀錄,仲裁判斷作成後依仲裁法第 40 條聲請法院撤銷。但事後救濟成本高。
Q8本條跟國際商務仲裁規則的關係?▾
本條精神源自 UNCITRAL 模範法第 19 條,與 ICC、SIAC、HKIAC 等國際仲裁規則的設計邏輯相同,私法自治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仲裁程序(本條) | 民事訴訟程序 |
|---|---|---|
| 程序設計權 | 當事人約定優先,可自由設計 | 法定程序,當事人無設計權 |
| 彈性程度 | 高(協議寫什麼算什麼) | 低(依民訴法走) |
| 保密性 | 預設不公開(仲裁法第 23 條) | 原則公開審理 |
| 結案速度 | 可在條款內限定(如 6 個月) | 無時限,可達數年 |
| 救濟途徑 | 撤銷之訴(仲裁法第 40 條) | 上訴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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