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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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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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9 條建立仲裁程序三層適用順位:當事人約定優先、仲裁法次之、仲裁庭裁量最後。
Q · 仲裁程序到底誰說了算?我能自己設計嗎?
三層順位:你的約定優先、仲裁法次之、仲裁庭裁量最後
依仲裁法第 19 條,仲裁程序適用順位是當事人約定優先,協議沒寫的部分回到仲裁法,仲裁法也沒規定的部分由仲裁庭裁量準用民事訴訟法或自行決定適當程序。三層階梯讓仲裁兼具私法自治彈性與最低程序保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越具體寫死程序限制(書狀次數、開庭次數、結案期限、語言),事後越能避免仲裁庭裁量帶來的不確定性。
深度解讀
仲裁跟法院打官司最大的差別是什麼?不是私下解決而已,是「程序由你寫」。法院的程序你動不了一個字,從開庭時間到證據怎麼提,全部照民事訴訟法跑。但仲裁不一樣:這條告訴你,仲裁程序的第一順位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你想要視訊開庭?可以。你想要禁止對方請律師?可以。你想要三個月內結案?也可以。只要雙方寫進仲裁協議,仲裁庭就照你們的劇本走。你們沒約定的部分,先看仲裁法有沒有規定,仲裁法也沒寫,仲裁庭才會去借民事訴訟法或自己決定一套合理程序。這個三層順位(你的約定 → 仲裁法 → 民訴法或仲裁庭裁量)才是仲裁能「快、彈性、保密」的底層引擎。很多人簽了仲裁條款卻完全沒設計程序,等於把方向盤直接交給仲裁庭,那就失去用仲裁的最大優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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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民事訴訟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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