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8 條
- 1.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 2.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
- 3.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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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18條規定:提付仲裁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仲裁程序自相對人收到通知時開始,多數相對人以最早收到日為準。
Q · 仲裁程序什麼時候才算正式開始?
依仲裁法第18條,仲裁程序開始日不是寄出通知那天,也不是仲裁庭組成那天,而是相對人(被通知方)收到書面仲裁通知的那一天。這個日期等同民事訴訟的起訴日,是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的時點。相對人有多數時,以最早收到日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讀
仲裁程序什麼時候開始?這聽起來像律師才在乎的細節,但它可能決定你的請求權還活著還是已經死了。法律上仲裁程序的起點不是仲裁庭成立那一天,也不是你寄出仲裁通知書那一天,而是相對人(仲裁通知的接收方,類似訴訟中的被告)「收到」通知書的那一天。為什麼這天這麼重要?因為這個日期就是民法上的時效中斷時點,作用等同民事訴訟的起訴日。如果你在請求權時效屆滿前一週才寄出通知,對方收到時已經過期,你的權利就此蒸發。如果相對人有好幾個,法律明定以最早收到的那個日子為準,這對發動仲裁的一方是個小利多。看不懂這條的人會誤以為通知一寄出就生效,看懂的人會把對方簽收這件事看得比合約本身還重。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18條為仲裁程序起算規定,採「相對人收受時主義」:仲裁程序自相對人收到書面通知時開始,與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規則接軌,仿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21條設計,是台灣商務仲裁的程序起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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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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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程序什麼時候開始?▾
相對人收到書面通知那天
Q2提付仲裁要書面嗎?▾
是,仲裁法第18條第1項強制書面
Q3對方拒收通知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協助送達
Q4多人被告仲裁哪天算起?▾
以最早收到通知者為準
Q5email 寄通知算數嗎?▾
看仲裁協會章程,紙本雙掛號最保險
Q6仲裁開始日為何重要?▾
等同訴訟起訴日,時效中斷時點
Q7仲裁通知書要寫什麼?▾
爭議事件、依據條款、請求項目
Q8仲裁開始後多久要判斷?▾
仲裁庭組成後6個月內(仲裁法第21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 | litigation |
|---|---|---|
| 程序開始日 | 相對人收到書面通知日(仲裁法第18條) | 起訴狀送達法院日(民訴法第244條) |
| 形式要件 | 書面通知相對人 | 書面起訴狀向法院 |
| 時效中斷時點 | 提付仲裁日(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 | 起訴日 |
| 判斷期限 | 仲裁庭組成後6個月內(仲裁法第21條) | 無強制期限 |
| 多數被告計算 | 最早收到通知日為準 | 各被告各自送達日 |
| 公開性 | 不公開(仲裁法第23條) | 原則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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