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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18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2. 2.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
  3. 3.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18條規定:提付仲裁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仲裁程序自相對人收到通知時開始,多數相對人以最早收到日為準。

Q · 仲裁程序什麼時候才算正式開始?

對方簽收書面通知那天

依仲裁法第18條,仲裁程序開始日不是寄出通知那天,也不是仲裁庭組成那天,而是相對人(被通知方)收到書面仲裁通知的那一天。這個日期等同民事訴訟的起訴日,是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的時點。相對人有多數時,以最早收到日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讀

仲裁程序什麼時候開始?這聽起來像律師才在乎的細節,但它可能決定你的請求權還活著還是已經死了。法律上仲裁程序的起點不是仲裁庭成立那一天,也不是你寄出仲裁通知書那一天,而是相對人(仲裁通知的接收方,類似訴訟中的被告)「收到」通知書的那一天。為什麼這天這麼重要?因為這個日期就是民法上的時效中斷時點,作用等同民事訴訟的起訴日。如果你在請求權時效屆滿前一週才寄出通知,對方收到時已經過期,你的權利就此蒸發。如果相對人有好幾個,法律明定以最早收到的那個日子為準,這對發動仲裁的一方是個小利多。看不懂這條的人會誤以為通知一寄出就生效,看懂的人會把對方簽收這件事看得比合約本身還重。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18條為仲裁程序起算規定,採「相對人收受時主義」:仲裁程序自相對人收到書面通知時開始,與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規則接軌,仿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21條設計,是台灣商務仲裁的程序起點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email 寄仲裁通知書算數嗎?

看仲裁協會的章程怎麼規定。我國商務仲裁協會等主流機構的規則多承認電子通訊,但前提是能證明對方確實收到。實務上保險做法是同時用紙本掛號和 email 雙軌送達。如果合約裡有指定電子聯絡地址,用該地址寄送舉證壓力小很多;若沒指定,紙本雙掛號才是安全做法,email 容易被對方主張沒收到。

Q2對方故意不簽收掛號信,仲裁就永遠開始不了?

不會。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程序未約定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實務上參考民訴的送達規定,可請仲裁機構協助或聲請法院介入處理送達。對方逃避送達不會讓你的請求權自動消滅,但你要主動聲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不能傻等。同時把對方逃避簽收的證據(退件郵戳、住居所地查詢結果)保留好。

Q3仲裁法第18條是什麼?

規範仲裁程序起算日,採相對人收受通知主義,等同訴訟起訴日。是時效中斷時點,與民法第129條接軌。

Q4提付仲裁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依仲裁協議將爭議交付仲裁庭審理的程序啟動行為,需以書面通知相對人,相對人收到那天程序開始。

Q5什麼叫相對人收受時主義?

程序開始日以相對人收到通知日為準,而非寄出方寄出日。避免發動方任意操縱程序起點,是UNCITRAL Model Law 第21條的國際標準。

Q6仲裁開始日跟訴訟起訴日有什麼關係?

等同效力。兩者都是時效中斷時點,仲裁開始日視為民法第129條的提付仲裁日,與起訴同效。

Q7仲裁通知書怎麼寫?

標題「仲裁通知書」、依據的仲裁條款、爭議事件摘要、請求項目、所選定的仲裁人或選任方式、簽章日期。雙掛號加內容證明寄出。

Q8怎麼確認對方收到?

雙掛號回執簽收日為準,加上內容證明留下完整送達紀錄。email 看仲裁協會章程,紙本最保險。

Q9對方拒收通知怎麼辦?

可向仲裁機構或法院聲請協助送達(仲裁法第19條準用民訴)。對方逃避不會讓請求權消滅,但你要主動聲請介入。

Q10多人被告仲裁怎麼算開始日?

以最早收到通知者的簽收日為準(仲裁法第18條第3項)。對發動方是個小利多,可策略性選擇先寄給最容易送達的那位。

Q11仲裁 vs 訴訟程序開始日差在哪?

仲裁以相對人收到通知日為準,訴訟以起訴狀送達法院日為準。兩者都是時效中斷時點,但仲裁是私契約程序,訴訟是國家司法程序。

Q12email 寄仲裁通知 vs 紙本掛號哪個有效?

兩者都可能有效,看仲裁協會章程或當事人合意。實務上紙本雙掛號舉證壓力小,email 容易被主張沒收到。合約有指定電子地址者 email 較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bitrationlitigation
程序開始日相對人收到書面通知日(仲裁法第18條)起訴狀送達法院日(民訴法第244條)
形式要件書面通知相對人書面起訴狀向法院
時效中斷時點提付仲裁日(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起訴日
判斷期限仲裁庭組成後6個月內(仲裁法第21條)無強制期限
多數被告計算最早收到通知日為準各被告各自送達日
公開性不公開(仲裁法第23條)原則公開

arbitration

程序開始日
相對人收到書面通知日(仲裁法第18條)
形式要件
書面通知相對人
時效中斷時點
提付仲裁日(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
判斷期限
仲裁庭組成後6個月內(仲裁法第21條)
多數被告計算
最早收到通知日為準
公開性
不公開(仲裁法第23條)

litigation

程序開始日
起訴狀送達法院日(民訴法第244條)
形式要件
書面起訴狀向法院
時效中斷時點
起訴日
判斷期限
無強制期限
多數被告計算
各被告各自送達日
公開性
原則公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29条(仲裁手続の開始)
韓國중재법 제22조(중재절차의 개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22条(申请仲裁)
德國ZPO § 1044(Beginn des schiedsrichterlichen Verfahren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56(saisine du tribunal arbitral)
美國UNCITRAL Model Law Article 21(Commencement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FAA § 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00110 制定)

仲裁人有數人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人,其判斷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仲裁人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除仲裁契約另有補救方法者外,仲裁契約失其效力。

(0710601 全文修正)

仲裁人有數人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人;其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仲裁人意見不能過半數者,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除仲裁契約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

(087052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   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程序因起訴開始甚為明確,但仲裁程序何時開始,不甚明確,爰仿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並列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要式規定;另明定相對人有多數且均接獲他方將爭議提付仲裁之通知,而時間先後不一時,以接獲之日在前者為準,俾杜爭議。

  • 相對人名詞
(0500110 制定)

仲裁人有數人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人,其判斷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仲裁人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除仲裁契約另有補救方法者外,仲裁契約失其效力。

(0710601 全文修正)

仲裁人有數人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人;其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仲裁人意見不能過半數者,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除仲裁契約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程序因起訴開始甚為明確,但仲裁程序何時開始,不甚明確,爰仿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並列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要式規定;另明定相對人有多數且均接獲他方將爭議提付仲裁之通知,而時間先後不一時,以接獲之日在前者為準,俾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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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