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7 條
- 1.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請求,仲裁庭尚未成立者,其請求期間自仲裁庭成立後起算。
- 3.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 4.當事人對於法院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5.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
- 6.當事人請求獨任仲裁人迴避者,應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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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7 條規定迴避聲請須於知悉後 14 日內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 10 日內決定,不服 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
Q · 想讓仲裁人迴避,要怎麼提?有時間限制嗎?
依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發現仲裁人有迴避事由(第 16 條),應於知悉之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 10 日內作成決定,若駁回,當事人有 14 日可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終局不得聲明不服。雙方共同要求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獨任仲裁人迴避則須直接向法院聲請。
白話解讀
知道有迴避權還不夠,你還得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方式、向正確的對象提出。第 17 條就是替整個迴避程序設定的時程地圖。發現迴避原因後你有 14 天,必須用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 10 天內要決定。仲裁庭駁回你?你有 14 天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但法院的裁定就是終局,不能再上訴。如果雙方都要求同一個仲裁人迴避,他必須直接退出,不用等仲裁庭決定。獨任仲裁人就是仲裁庭本身,沒辦法自己審自己,所以必須直接向法院聲請。這條的每個時點都有戰術意義:14 天的法定期間決定你動作要快,10 天的決定期間防止仲裁庭拖延,獨任仲裁人直接向法院的設計避免球員兼裁判。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7 條為仲裁人迴避之程序規範,建立三段式時程:聲請(14 日除斥期間,書面向仲裁庭)、仲裁庭決定(10 日法定期限)、法院救濟(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終局)。並針對雙方共同聲請與獨任仲裁人案件,設計簡化路徑,避免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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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人迴避要怎麼聲請?▾
知悉迴避原因後 14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獨任仲裁人案件則直接向法院聲請。
Q2仲裁迴避聲請的 14 天怎麼起算?▾
從「知悉迴避原因之日」起算,仲裁庭尚未成立者,自仲裁庭成立後起算。為除斥期間,不得延長。
Q3仲裁庭駁回我的迴避聲請怎麼辦?▾
對駁回決定不服者,得於 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為終局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4獨任仲裁人迴避要向誰提?▾
依第 6 項應直接向法院聲請,不可向仲裁庭(因仲裁庭即仲裁人本人,球員不能兼裁判)。
Q5雙方都要求仲裁人迴避要怎麼辦?▾
依第 5 項,雙方共同要求時仲裁人應即迴避,不需仲裁庭審查,省下 10 日決定期。
Q6仲裁迴避法院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不可以。第 4 項明確規定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立法理由在避免迴避爭議拖累整個仲裁程序。
Q7仲裁庭超過 10 天還不決定怎麼辦?▾
學說上多認為視為駁回,可直接 14 日內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宜先發催告函要求依限決定。
Q8仲裁迴避跟法官迴避差在哪?▾
法官迴避向所屬法院的另一庭審查(民訴 §35),仲裁迴避向仲裁庭聲請,法院僅為救濟終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where_to_file | decision_period | appeal_path |
|---|---|---|---|
| 仲裁庭合議制迴避 | 向仲裁庭 | 10 日 | 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終局) |
| 獨任仲裁人迴避 | 直接向法院 | 依法院程序 | 法院裁定為終局 |
| 雙方共同要求迴避 | 無需聲請 | 仲裁人應即迴避 | 無需救濟 |
| 民事訴訟法官迴避(對照) | 向法官所屬法院另庭 | 民訴法 §35 規定 | 可抗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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