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7 條
- 1.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請求,仲裁庭尚未成立者,其請求期間自仲裁庭成立後起算。
- 3.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 4.當事人對於法院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5.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
- 6.當事人請求獨任仲裁人迴避者,應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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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7 條規定迴避聲請須於知悉後 14 日內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 10 日內決定,不服 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
Q · 想讓仲裁人迴避,要怎麼提?有時間限制嗎?
依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發現仲裁人有迴避事由(第 16 條),應於知悉之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 10 日內作成決定,若駁回,當事人有 14 日可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終局不得聲明不服。雙方共同要求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獨任仲裁人迴避則須直接向法院聲請。
白話解讀
知道有迴避權還不夠,你還得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方式、向正確的對象提出。第 17 條就是替整個迴避程序設定的時程地圖。發現迴避原因後你有 14 天,必須用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 10 天內要決定。仲裁庭駁回你?你有 14 天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但法院的裁定就是終局,不能再上訴。如果雙方都要求同一個仲裁人迴避,他必須直接退出,不用等仲裁庭決定。獨任仲裁人就是仲裁庭本身,沒辦法自己審自己,所以必須直接向法院聲請。這條的每個時點都有戰術意義:14 天的法定期間決定你動作要快,10 天的決定期間防止仲裁庭拖延,獨任仲裁人直接向法院的設計避免球員兼裁判。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7 條為仲裁人迴避之程序規範,建立三段式時程:聲請(14 日除斥期間,書面向仲裁庭)、仲裁庭決定(10 日法定期限)、法院救濟(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終局)。並針對雙方共同聲請與獨任仲裁人案件,設計簡化路徑,避免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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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口頭跟仲裁人說我要他迴避,這樣有效嗎?▾
沒有效。第一項明確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口頭表達不符合書面要件,向仲裁人本人提出也搞錯對象(應向仲裁庭)。書面要敘明理由,意思是要具體寫出依第 16 條第幾項第幾款、哪些事實構成迴避事由、附上什麼證據。書狀標題寫「仲裁人迴避聲請狀」,內容依「事由 — 事實 — 證據」三段式撰寫,這是仲裁實務的標準格式。
Q2如果仲裁庭一直不決定我的迴避聲請怎麼辦?▾
第一項規定仲裁庭應 10 日內作成決定,這是法定義務。若仲裁庭逾期不決定,學說上多認為視為駁回,可直接於 14 日內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先發催告函要求仲裁庭依限決定,逾期再向法院聲請。但書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者本項不適用,所以簽合約時注意仲裁條款裡有沒有約定更長的決定期間。
Q3仲裁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仲裁人迴避之完整程序,建立 14+10+14 三段式時程,含雙方共同要求即時生效與獨任仲裁人直通法院之例外。
Q4仲裁人迴避程序時程是什麼?▾
聲請 14 日(除斥期間)→ 仲裁庭 10 日決定 → 不服法院 14 日終局裁定,全程除斥期間不得延長。
Q5什麼叫除斥期間?▾
法律明定權利存續之固定期間,過期權利消滅,不發生中斷、不完成事由。與消滅時效不同,無補救餘地。
Q6仲裁庭跟仲裁人差在哪?▾
仲裁庭是組織(單數或多數仲裁人之合議體),仲裁人是個人。獨任仲裁人案件兩者同一,故迴避要直接向法院聲請。
Q7仲裁迴避書面要怎麼寫?▾
標題「仲裁人迴避聲請狀」,內文依「依第 16 條第 X 項第 X 款 → 具體事實 → 證據清單」三段式撰寫,附證據複本。
Q814 天怎麼算?▾
從「知悉迴避原因之日」起算,仲裁庭未成立者自成立日起算。期末日為假日延至次工作日(民法 §122 類推)。
Q9仲裁庭超過 10 天不決定怎麼辦?▾
先發催告函要求依限決定;逾期視為駁回,可直接於 14 日內向法院聲請裁定。約定有更長期限者從其約定。
Q10怎麼向法院聲請仲裁迴避裁定?▾
向仲裁協議約定之法院或當事人住所地法院遞「聲請仲裁人迴避裁定狀」,附仲裁庭決定書或催告未獲回應證明。
Q11仲裁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法官迴避向所屬法院的另一庭審查(民訴 §35),仲裁迴避向仲裁庭聲請、法院僅為終審救濟。仲裁迴避法院裁定終局不得抗告,法官迴避可抗告。
Q12獨任仲裁人迴避 vs 仲裁庭迴避差在哪?▾
獨任仲裁人迴避因球員兼裁判問題,依第 6 項直接向法院聲請;合議制仲裁庭迴避則先向仲裁庭。前者省一階段但喪失仲裁庭內部審查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where_to_file | decision_period | appeal_path |
|---|---|---|---|
| 仲裁庭合議制迴避 | 向仲裁庭 | 10 日 | 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終局) |
| 獨任仲裁人迴避 | 直接向法院 | 依法院程序 | 法院裁定為終局 |
| 雙方共同要求迴避 | 無需聲請 | 仲裁人應即迴避 | 無需救濟 |
| 民事訴訟法官迴避(對照) | 向法官所屬法院另庭 | 民訴法 §35 規定 | 可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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