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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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7 條規定迴避聲請須於知悉後 14 日內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 10 日內決定,不服 14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
Q · 想讓仲裁人迴避,要怎麼提?有時間限制嗎?
知悉後 14 天內書面向仲裁庭提,過期權利消失
依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發現仲裁人有迴避事由(第 16 條),應於知悉之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 10 日內作成決定,若駁回,當事人有 14 日可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終局不得聲明不服。雙方共同要求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獨任仲裁人迴避則須直接向法院聲請。
深度解讀
知道有迴避權還不夠,你還得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方式、向正確的對象提出。第 17 條就是替整個迴避程序設定的時程地圖。發現迴避原因後你有 14 天,必須用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 10 天內要決定。仲裁庭駁回你?你有 14 天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但法院的裁定就是終局,不能再上訴。如果雙方都要求同一個仲裁人迴避,他必須直接退出,不用等仲裁庭決定。獨任仲裁人就是仲裁庭本身,沒辦法自己審自己,所以必須直接向法院聲請。這條的每個時點都有戰術意義:14 天的法定期間決定你動作要快,10 天的決定期間防止仲裁庭拖延,獨任仲裁人直接向法院的設計避免球員兼裁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仲裁人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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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