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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請求,仲裁庭尚未成立者,其請求期間自仲裁庭成立後起算。
  3. 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4. 當事人對於法院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
  6. 當事人請求獨任仲裁人迴避者,應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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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14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10日內作成決定。 Exc當事人另有約定(實務上少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請求,仲裁庭尚未成立者,其請求期間自仲裁庭成立後起算。 III 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14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IV 當事人對於「法院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V 「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 VI 當事人「請求獨任仲裁人迴避」者,應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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