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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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II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Exc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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