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5 條
- 1.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 2.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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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5 條規範仲裁人獨立公正義務與主動披露義務,含 4 款應即告知情形,違反可成為仲裁判斷撤銷事由。
Q · 仲裁人有跟對方公司的舊關係,不講可以嗎?
依仲裁法第 15 條第 2 項,仲裁人有民訴法第 32 條法官迴避之同一原因、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重要證人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或其他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沒講且事後被查到,當事人可依仲裁法第 40 條聲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30 日內提起。
白話解讀
選仲裁解決商業爭議的人,通常以為仲裁人就像法官一樣中立,這是很多人從沒查證過的預設。實際上仲裁人是人選的,可能跟某一方有過合作、有過師生關係、甚至剛接過對方公司的案子。15 條就是為這種「看不見的關係網」設計的安全閥:仲裁人自己必須主動告訴你他跟對手或對手律師有什麼關聯,不能等你發現才認。這條的關鍵詞是「告知義務」(披露義務),它把舉證責任前置到仲裁人身上。如果仲裁人在程序中沒講,事後被你查到,你有強而有力的籌碼可以撤銷整個仲裁判斷(仲裁法第40條)。很多人簽仲裁條款時根本沒想過這層,等到判斷出來不利於己,才開始查仲裁人的背景,那時候才發現對方律師十年前跟仲裁人是同所合夥人。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15 條為仲裁人義務之核心規範,建立兩項基礎義務:第一項要求仲裁人獨立、公正處理事件並保守秘密;第二項列舉 4 款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之利益關聯情形,將舉證責任前置給仲裁人,構成仲裁制度公信力的基本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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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範仲裁人獨立公正義務與主動披露義務,列舉 4 款應告知當事人之情形
Q2仲裁人的披露義務是什麼?▾
仲裁人有特定利益關聯時,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不需等當事人發現
Q3仲裁人沒披露關聯怎麼辦?▾
可依仲裁法第 17 條 14 日內聲請迴避;判斷作成後 30 日內依第 40 條聲請撤銷
Q4仲裁法 15 條 vs 16 條差在哪?▾
15 條是仲裁人「主動告知」義務,16 條是當事人「聲請迴避」事由,前者前置後者救濟
Q5怎麼要求仲裁人揭露背景?▾
仲裁人選定後立即書面要求揭露民訴法 32 條情形及僱傭/代理關係
Q6仲裁人與律師曾在同一所怎麼算?▾
屬第 4 款「其他情形」應主動告知,實務上不確定就揭露才安全
Q7仲裁判斷已作成發現未披露怎麼辦?▾
30 日內聲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仲裁法第 40、41 條)
Q8仲裁人 vs 法官迴避規定差在哪?▾
法官迴避有制度性保障,仲裁人是當事人選定的,僅靠本條披露義務為安全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5 | article_16 | civil_procedure_32 |
|---|---|---|---|
| 啟動主體 | 仲裁人主動披露 | 當事人聲請迴避 | 法官自行迴避或當事人聲請 |
| 時間點 | 受任時 / 程序中發現時 | 知悉迴避事由 14 日內 | 訴訟程序各階段 |
| 違反後果 | 可成為仲裁判斷撤銷事由(第 40 條) | 聲請被駁回時可一併聲請撤銷判斷 | 訴訟程序進行違法,判決得上訴或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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