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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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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2. 2.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5 條規範仲裁人獨立公正義務與主動披露義務,含 4 款應即告知情形,違反可成為仲裁判斷撤銷事由。

Q · 仲裁人有跟對方公司的舊關係,不講可以嗎?

不行。仲裁法 15 條要求仲裁人主動披露

依仲裁法第 15 條第 2 項,仲裁人有民訴法第 32 條法官迴避之同一原因、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重要證人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或其他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沒講且事後被查到,當事人可依仲裁法第 40 條聲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30 日內提起。

深度解讀

選仲裁解決商業爭議的人,通常以為仲裁人就像法官一樣中立,這是很多人從沒查證過的預設。實際上仲裁人是人選的,可能跟某一方有過合作、有過師生關係、甚至剛接過對方公司的案子。15 條就是為這種「看不見的關係網」設計的安全閥:仲裁人自己必須主動告訴你他跟對手或對手律師有什麼關聯,不能等你發現才認。這條的關鍵詞是「告知義務」(披露義務),它把舉證責任前置到仲裁人身上。如果仲裁人在程序中沒講,事後被你查到,你有強而有力的籌碼可以撤銷整個仲裁判斷(仲裁法第40條)。很多人簽仲裁條款時根本沒想過這層,等到判斷出來不利於己,才開始查仲裁人的背景,那時候才發現對方律師十年前跟仲裁人是同所合夥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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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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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15 條規定:「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