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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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15 條規範仲裁人獨立公正義務與主動披露義務,含 4 款應即告知情形,違反可成為仲裁判斷撤銷事由。
Q · 仲裁人有跟對方公司的舊關係,不講可以嗎?
不行。仲裁法 15 條要求仲裁人主動披露
依仲裁法第 15 條第 2 項,仲裁人有民訴法第 32 條法官迴避之同一原因、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重要證人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或其他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沒講且事後被查到,當事人可依仲裁法第 40 條聲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30 日內提起。
深度解讀
選仲裁解決商業爭議的人,通常以為仲裁人就像法官一樣中立,這是很多人從沒查證過的預設。實際上仲裁人是人選的,可能跟某一方有過合作、有過師生關係、甚至剛接過對方公司的案子。15 條就是為這種「看不見的關係網」設計的安全閥:仲裁人自己必須主動告訴你他跟對手或對手律師有什麼關聯,不能等你發現才認。這條的關鍵詞是「告知義務」(披露義務),它把舉證責任前置到仲裁人身上。如果仲裁人在程序中沒講,事後被你查到,你有強而有力的籌碼可以撤銷整個仲裁判斷(仲裁法第40條)。很多人簽仲裁條款時根本沒想過這層,等到判斷出來不利於己,才開始查仲裁人的背景,那時候才發現對方律師十年前跟仲裁人是同所合夥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仲裁人名詞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僱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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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