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13208 號
要旨
有關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聲請仲裁人迴避相關程序,非屬法務部職掌。另評決迴避申請有無理由之仲裁庭如何組成疑義,因具體個案事實已進入司法程序,仍請依法院判決見解辦理
主旨
貴協會函詢有關仲裁法第 17 條當事人聲請仲裁人迴避相關程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協會 98 年 3 月 26 日(九十八)仲業字第 980629 號函。
二、按本部職掌,依規定僅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適用法規之疑義事項提供法律意見。貴協會來函詢及評決迴避申請有無理由之仲裁庭如何組成疑義一節,因具體個案事實已進入司法程序,仍請參照法院判決見解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