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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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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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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
裁判
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其聲請︰ 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
公共秩序
或
善良風俗
者。 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
仲裁法
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仲裁協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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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庭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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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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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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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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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和解與調解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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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仲裁判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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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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