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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仲裁法 第 49 條

  1. 1.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2. 2.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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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49 條設兩道防線:公序良俗與不能仲裁事項是強制駁回,互惠原則為法院裁量駁回。

Q · 在國外贏的仲裁,拿回台灣執行一定會被承認嗎?

依仲裁法第 49 條,外國仲裁判斷要在台灣承認執行不是橡皮圖章。法院會審查兩道防線:第一道強制防線(第1項)是承認執行內容不得違反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爭議事項必須是我國法律允許仲裁的範圍(離婚、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等不能仲裁);第二道裁量防線(第2項)是互惠原則,判斷地國若不承認我國仲裁判斷,法院可以以牙還牙駁回。三款設計從內國法律底線到國家對國家關係。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國際仲裁打贏了就萬無一失,回台灣承認只是走形式?這條告訴你不是。本條給了法院兩把可以攔截外國仲裁判斷的劍:第一把是強制性的(第1項),只要判斷內容違反台灣公序良俗,或台灣法律禁止仲裁的事項(例如離婚、刑事責任),法院必須駁回;第二把是裁量性的(第2項),如果判斷來源國對台灣不友善、不承認我國仲裁判斷,台灣法院可以「以牙還牙」用互惠原則駁回。這兩把劍的存在意味著:你在某個國家贏了仲裁,回台灣執行的命運不只取決於判斷本身,還取決於那個國家對台灣的態度。國際政治影響法律執行,這條就是最直白的證明。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49 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之強制駁回事由與裁量駁回事由:第一項為強制駁回,含承認執行違反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爭議事項依我國法不能以仲裁解決兩款;第二項為裁量駁回,當判斷地國或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我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時,法院得依互惠原則裁定駁回承認聲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仲裁判斷一定能在台灣執行嗎?

不一定,要過公序良俗、可仲裁性、互惠原則三關。

Q2什麼樣的仲裁內容會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賭債、人口販運、賄賂等違法行為的賠償,或違反人性尊嚴的判斷內容。

Q3哪些爭議在台灣不能仲裁?

身分關係(婚姻、收養)、刑事責任、行政處分撤銷、公務員懲戒等。

Q4互惠原則實務上會被法院使用嗎?

使用率低但確實存在,國家關係惡化時可能被啟用。

Q5對方要主張駁回有時間限制嗎?

依第50條,他方應於收受通知後20日內主張。

Q6兩岸仲裁判斷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另有特殊機制。

Q7違反公序良俗的舉證責任在誰?

依職權審查,法院主動為之,不需當事人聲請。

Q8判斷在仲裁地合法就一定能在台灣承認嗎?

未必,仍需通過台灣的公序良俗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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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類型強制駁回(第1項)裁量駁回(第2項)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審查他方當事人主張或法院裁量
事由違反公序良俗 / 不能仲裁事項判斷地國對我國判斷不承認(互惠原則)
實務使用頻率中等(公序良俗審查嚴格但存在)低(法院傾向友善處理)
對應紐約公約條款第 V 條第 2 項(a 不可仲裁性、b 公序良俗)公約未明文,屬內國法保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138号)第 45 条(外国仲裁判断の承認)+ 民事執行法第 22 条第 6 号
🇰🇷 韓國중재법 제39조(외국 중재판정의 승인과 집행)
🇨🇳 中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 290 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紐約公約
🇩🇪 德國ZPO § 1061(Anerkennung ausländischer Schiedssprüche)+ 紐約公約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514-1517, 1520(contestation de la reconnaissance)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201-208(Chapter 2, implementing New York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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