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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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方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十日內聲請法院駁回其聲請︰ 一、仲裁協議,因當事人依所應適用之法律係欠缺行為能力而不生效力者。 二、仲裁協議,依當事人所約定之法律為無效;未約定時,依判斷地法為無效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就仲裁人之選定或仲裁程序應通知之事項未受適當通知,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仲裁欠缺正當程序者。 四、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五、仲裁庭之組織或仲裁程序違反當事人之約定;當事人無約定時,違反仲裁地法者。 六、仲裁判斷,對於當事人尚無拘束力或經管轄機關撤銷或停止其效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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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50 條給被執行方 20 日不變期間反擊:可從仲裁協議無效、未受適當通知、判斷逾越範圍、程序違法、判斷在來源國被撤銷等六款事由聲請駁回。
Q · 外國仲裁判斷回台灣執行,被告方還能反擊嗎?
能,20 日內可主張六款事由聲請駁回
依仲裁法第 50 條,他方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後 20 日內聲請法院駁回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反擊事由包含:仲裁協議因欠缺行為能力不生效、仲裁協議無效、未受適當程序通知、判斷逾越仲裁協議範圍、仲裁庭組成或程序違法、判斷已被來源國管轄機關撤銷或停止效力。此 20 日為不變期間,不能展延,與第 49 條法院依職權審查事由並行適用。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被外國仲裁判斷追殺的那一方,這條是你的最後防線。當對方拿著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聲請承認,法院會送達通知給你。從你收到通知那一刻起,你只有 20 天可以反擊。本條給了你六把武器:仲裁協議當初就無效、你根本沒收到適當的程序通知、判斷超過了仲裁協議的範圍、仲裁庭組成或程序違法、判斷在來源國已被撤銷等等。每一項都需要你提出證據主動證明(與第49條的法院依職權審查不同)。20 天看起來很短,但這 20 天決定你的資產保不保得住,所以實務上律師接到這種案件第一件事就是「鎖時鐘」——把日期算清楚,倒推所有準備工作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拘束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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