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仲裁法 第 51 條

  1. 1.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2. 2.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暫停機制:在原審地請求撤銷者,台灣法院得命供擔保後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

Q · 外國仲裁我輸了,對方在台灣聲請執行,能擋嗎?

依仲裁法第51條第1項,若你已在原審地(仲裁地)聲請撤銷該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可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法院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防止單純拖延。第2項規定,如原審地撤銷確定,台灣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動作要在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來不及。

白話解讀

你在新加坡贏了一場國際仲裁,對方公司在台灣有資產。你拿著仲裁判斷飛回台灣聲請執行,以為勝券在握。但對方在新加坡那邊正同步聲請撤銷仲裁判斷。如果台灣法院沒看到這條,可能直接裁定承認並開始執行,結果幾個月後新加坡撤銷確定,那筆已經執行的錢要怎麼追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先承認後尷尬」的局面。它給台灣法院一個煞車鍵:當對方告訴法院「我已經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了」,法院可以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但要求聲請暫停的人提供擔保(防止他純粹拖延)。第二項更狠:如果撤銷真的成功確定,台灣法院必須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經做出的承認。所以這條既是煞車鍵,也是反悔鍵。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當事人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者,台灣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裁定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若撤銷確定,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之承認,是跨國司法協調的關鍵雙鎖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對方真的能拖到我什麼都拿不到嗎?

可能會拖延幾個月到一兩年,但拖不掉全部。仲裁法第51條第1項雖然允許暫停,但同時要求對方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如果對方提不出擔保,法院不會准許暫停。而且就算暫停,仍可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避免脫產。內行人提示:仲裁勝訴後第一時間不是先聲請承認,而是先聲請假扣押。順序顛倒會讓對方有時間轉移資產。

Q2「相當並確實之擔保」金額怎麼算?

法院通常會考量:暫停期間的利息損失、執行延遲造成的商業損失、原仲裁判斷金額。實務上擔保金可能訂在判斷金額的10%-30%之間,但個案差異很大。內行人提示:聲請暫停的人要說服法院相信你撤銷請求有實質勝算,否則法院傾向訂高擔保金讓你打退堂鼓。提交原審地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是常見的策略。

Q3如果原審地撤銷成功了,但台灣這邊已經執行完畢,錢拿回來了嗎?

仲裁法第51條第2項只規定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但對於已執行完畢的部分,實務上會循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途徑追回。這就是為什麼第1項的暫停制度這麼重要:與其事後追討,不如事前暫停。內行人提示:聲請承認的贏家要趕快把錢執行到手,而被執行方要趕快在執行終結前提出暫停聲請。雙方都在跟時間賽跑。

Q4仲裁法第51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是跨國仲裁兩戰場的協調器。

Q5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可以暫停嗎?

可以,若已在原審地聲請撤銷,可依本條1項聲請暫停,但須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Q6什麼叫『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法院考量暫停期間利息損失、執行延遲商業損失與判斷金額後核定,常為判斷金額10%-30%。

Q7什麼是『撤銷外國仲裁判斷』?

在仲裁地(原審地)依當地法律向法院請求撤銷該仲裁判斷之程序,與台灣的承認執行是兩個獨立戰場。

Q8外國仲裁判斷怎麼在台灣聲請暫停?

原審地遞撤銷聲請→取得受理證明→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提存法院核定擔保金→裁定暫停生效。

Q9暫停聲請的擔保金怎麼準備?

現金、銀行保證或政府公債均可,金額由法院核定,建議律師事前評估判斷金額10%-30%區間預備。

Q10暫停聲請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必須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提出,逾期就無法挽回,黃金期是判斷送達後1-3個月。

Q11如何說服法院准許暫停聲請?

提交原審地律師關於撤銷理由的法律意見書、撤銷聲請受理證明、本國最高院相似案例脈絡分析。

Q12仲裁法51條跟49、50條差在哪?

49條是法院主動駁回事由、50條是當事人聲請駁回事由、51條是「已在原審地聲請撤銷」這個事實本身觸發的暫停與翻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uspensiondismissrevoke_after_cancel
法律依據51條1項49、50條51條2項
啟動時點承認/執行終結前承認聲請審理中撤銷確定後
要件原審地已聲請撤銷+供擔保符合不予承認/駁回事由原審地撤銷確定
效果暫停程序駁回承認聲請撤銷已作出之承認
擔保要求必須提供不需要不需要
可逆性暫時性,可解除終局裁定終局翻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仲裁法第51條
🇯🇵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46条(執行決定における中止)
🇰🇷 韓國중재법 제39조 + 뉴욕협약 제6조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90條 + 紐約公約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司法解釋)
🇩🇪 德國ZPO § 1061 i.V.m. UN-Übereinkommen 1958 Art. VI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25-1526 + Convention de New York Art. VI
🇺🇸 美國9 U.S.C. § 207 (FAA Chapter 2) + New York Convention Article V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