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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仲裁法 第 51 條

  1. 1.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2. 2.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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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暫停機制:在原審地請求撤銷者,台灣法院得命供擔保後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

Q · 外國仲裁我輸了,對方在台灣聲請執行,能擋嗎?

依仲裁法第51條第1項,若你已在原審地(仲裁地)聲請撤銷該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可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法院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防止單純拖延。第2項規定,如原審地撤銷確定,台灣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動作要在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來不及。

白話解讀

你在新加坡贏了一場國際仲裁,對方公司在台灣有資產。你拿著仲裁判斷飛回台灣聲請執行,以為勝券在握。但對方在新加坡那邊正同步聲請撤銷仲裁判斷。如果台灣法院沒看到這條,可能直接裁定承認並開始執行,結果幾個月後新加坡撤銷確定,那筆已經執行的錢要怎麼追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先承認後尷尬」的局面。它給台灣法院一個煞車鍵:當對方告訴法院「我已經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了」,法院可以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但要求聲請暫停的人提供擔保(防止他純粹拖延)。第二項更狠:如果撤銷真的成功確定,台灣法院必須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經做出的承認。所以這條既是煞車鍵,也是反悔鍵。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當事人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者,台灣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裁定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若撤銷確定,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之承認,是跨國司法協調的關鍵雙鎖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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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第51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

Q2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可以暫停嗎?

可以,若已在原審地聲請撤銷,可依本條聲請暫停,但須供擔保。

Q3什麼叫『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法院考量利息損失、執行延遲商業損失與判斷金額後核定,常為判斷金額一定比例。

Q4仲裁法51條跟49、50條差在哪?

49條是法院主動駁回事由、50條是當事人聲請駁回事由、51條是暫停與撤銷後翻盤。

Q5外國仲裁判斷怎麼在台灣聲請暫停?

取得原審地撤銷聲請受理證明→向台灣法院遞狀聲請暫停→準備擔保金。

Q6暫停聲請的時限是什麼時候?

必須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無法挽回。

Q7撤銷確定後已執行的錢能追回嗎?

可循不當得利訴訟追回,但實務追討困難,因此事前暫停遠比事後追討重要。

Q8聲請暫停就一定會被准許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撤銷聲請是否有實質勝算、擔保是否相當,純拖延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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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51條1項49、50條51條2項
啟動時點承認/執行終結前承認聲請審理中撤銷確定後
要件原審地已聲請撤銷+供擔保符合不予承認/駁回事由原審地撤銷確定
效果暫停程序駁回承認聲請撤銷已作出之承認
擔保要求必須提供不需要不需要
可逆性暫時性,可解除終局裁定終局翻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仲裁法第51條
🇯🇵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46条(執行決定における中止)
🇰🇷 韓國중재법 제39조 + 뉴욕협약 제6조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90條 + 紐約公約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司法解釋)
🇩🇪 德國ZPO § 1061 i.V.m. UN-Übereinkommen 1958 Art. VI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25-1526 + Convention de New York Art. VI
🇺🇸 美國9 U.S.C. § 207 (FAA Chapter 2) + New York Convention Article V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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