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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仲裁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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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2. 2.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暫停機制:在原審地請求撤銷者,台灣法院得命供擔保後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

Q · 外國仲裁我輸了,對方在台灣聲請執行,能擋嗎?

能,依仲裁法51條聲請暫停執行,但要供擔保

依仲裁法第51條第1項,若你已在原審地(仲裁地)聲請撤銷該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可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法院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防止單純拖延。第2項規定,如原審地撤銷確定,台灣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動作要在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來不及。

白話解讀

你在新加坡贏了一場國際仲裁,對方公司在台灣有資產。你拿著仲裁判斷飛回台灣聲請執行,以為勝券在握。但對方在新加坡那邊正同步聲請撤銷仲裁判斷。如果台灣法院沒看到這條,可能直接裁定承認並開始執行,結果幾個月後新加坡撤銷確定,那筆已經執行的錢要怎麼追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先承認後尷尬」的局面。它給台灣法院一個煞車鍵:當對方告訴法院「我已經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了」,法院可以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但要求聲請暫停的人提供擔保(防止他純粹拖延)。第二項更狠:如果撤銷真的成功確定,台灣法院必須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經做出的承認。所以這條既是煞車鍵,也是反悔鍵。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當事人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者,台灣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裁定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若撤銷確定,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之承認,是跨國司法協調的關鍵雙鎖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對方真的能拖到我什麼都拿不到嗎?

可能會拖延幾個月到一兩年,但拖不掉全部。仲裁法第51條第1項雖然允許暫停,但同時要求對方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如果對方提不出擔保,法院不會准許暫停。而且就算暫停,仍可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避免脫產。內行人提示:仲裁勝訴後第一時間不是先聲請承認,而是先聲請假扣押。順序顛倒會讓對方有時間轉移資產。

Q2「相當並確實之擔保」金額怎麼算?

法院通常會考量:暫停期間的利息損失、執行延遲造成的商業損失、原仲裁判斷金額。實務上擔保金可能訂在判斷金額的10%-30%之間,但個案差異很大。內行人提示:聲請暫停的人要說服法院相信你撤銷請求有實質勝算,否則法院傾向訂高擔保金讓你打退堂鼓。提交原審地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是常見的策略。

Q3如果原審地撤銷成功了,但台灣這邊已經執行完畢,錢拿回來了嗎?

仲裁法第51條第2項只規定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但對於已執行完畢的部分,實務上會循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途徑追回。這就是為什麼第1項的暫停制度這麼重要:與其事後追討,不如事前暫停。內行人提示:聲請承認的贏家要趕快把錢執行到手,而被執行方要趕快在執行終結前提出暫停聲請。雙方都在跟時間賽跑。

Q4仲裁法第51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是跨國仲裁兩戰場的協調器。

Q5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可以暫停嗎?

可以,若已在原審地聲請撤銷,可依本條1項聲請暫停,但須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Q6什麼叫『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法院考量暫停期間利息損失、執行延遲商業損失與判斷金額後核定,常為判斷金額10%-30%。

Q7什麼是『撤銷外國仲裁判斷』?

在仲裁地(原審地)依當地法律向法院請求撤銷該仲裁判斷之程序,與台灣的承認執行是兩個獨立戰場。

Q8外國仲裁判斷怎麼在台灣聲請暫停?

原審地遞撤銷聲請→取得受理證明→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提存法院核定擔保金→裁定暫停生效。

Q9暫停聲請的擔保金怎麼準備?

現金、銀行保證或政府公債均可,金額由法院核定,建議律師事前評估判斷金額10%-30%區間預備。

Q10暫停聲請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必須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提出,逾期就無法挽回,黃金期是判斷送達後1-3個月。

Q11如何說服法院准許暫停聲請?

提交原審地律師關於撤銷理由的法律意見書、撤銷聲請受理證明、本國最高院相似案例脈絡分析。

Q12仲裁法51條跟49、50條差在哪?

49條是法院主動駁回事由、50條是當事人聲請駁回事由、51條是「已在原審地聲請撤銷」這個事實本身觸發的暫停與翻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uspensiondismissrevoke_after_cancel
法律依據51條1項49、50條51條2項
啟動時點承認/執行終結前承認聲請審理中撤銷確定後
要件原審地已聲請撤銷+供擔保符合不予承認/駁回事由原審地撤銷確定
效果暫停程序駁回承認聲請撤銷已作出之承認
擔保要求必須提供不需要不需要
可逆性暫時性,可解除終局裁定終局翻盤

suspension

法律依據
51條1項
啟動時點
承認/執行終結前
要件
原審地已聲請撤銷+供擔保
效果
暫停程序
擔保要求
必須提供
可逆性
暫時性,可解除

dismiss

法律依據
49、50條
啟動時點
承認聲請審理中
要件
符合不予承認/駁回事由
效果
駁回承認聲請
擔保要求
不需要
可逆性
終局裁定

revoke_after_cancel

法律依據
51條2項
啟動時點
撤銷確定後
要件
原審地撤銷確定
效果
撤銷已作出之承認
擔保要求
不需要
可逆性
終局翻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仲裁法第51條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46条(執行決定における中止)
韓國중재법 제39조 + 뉴욕협약 제6조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90條 + 紐約公約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司法解釋)
德國ZPO § 1061 i.V.m. UN-Übereinkommen 1958 Art. VI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25-1526 + Convention de New York Art. VI
美國9 U.S.C. § 207 (FAA Chapter 2) + New York Convention Article V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0529 全文修正)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請求撤銷外國仲裁判斷,未必於仲裁判斷地為之,例如係採準據法,則外國仲裁之準據法所屬國亦可將之撤銷,故將第一項第三句「當事人已於仲裁判斷地」之「於仲裁判斷地」等字,予以刪除。   三、第一項「停止仲裁判斷之執行」修正為「停止其效力」。   四、第一項「原裁定法院」之「原裁定」係屬贅詞,予以刪除。   五、聲請承認程序中,如當事人已依法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則該仲裁判斷即有被撤銷之可能。為避免我國法院於承認裁定後復又撤銷裁定,爰於第一項增訂於此情形,法院得命供擔保停止其承認或執行程序,俾資周延。   六、餘作文字修正。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擔保名詞
  • 駁回名詞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請求撤銷外國仲裁判斷,未必於仲裁判斷地為之,例如係採準據法,則外國仲裁之準據法所屬國亦可將之撤銷,故將第一項第三句「當事人已於仲裁判斷地」之「於仲裁判斷地」等字,予以刪除。   三、第一項「停止仲裁判斷之執行」修正為「停止其效力」。   四、第一項「原裁定法院」之「原裁定」係屬贅詞,予以刪除。   五、聲請承認程序中,如當事人已依法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則該仲裁判斷即有被撤銷之可能。為避免我國法院於承認裁定後復又撤銷裁定,爰於第一項增訂於此情形,法院得命供擔保停止其承認或執行程序,俾資周延。   六、餘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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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51 條規定:「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