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 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仲裁法 第5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