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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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暫停機制:在原審地請求撤銷者,台灣法院得命供擔保後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
Q · 外國仲裁我輸了,對方在台灣聲請執行,能擋嗎?
能,依仲裁法51條聲請暫停執行,但要供擔保
依仲裁法第51條第1項,若你已在原審地(仲裁地)聲請撤銷該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可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法院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防止單純拖延。第2項規定,如原審地撤銷確定,台灣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動作要在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來不及。
深度解讀
你在新加坡贏了一場國際仲裁,對方公司在台灣有資產。你拿著仲裁判斷飛回台灣聲請執行,以為勝券在握。但對方在新加坡那邊正同步聲請撤銷仲裁判斷。如果台灣法院沒看到這條,可能直接裁定承認並開始執行,結果幾個月後新加坡撤銷確定,那筆已經執行的錢要怎麼追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先承認後尷尬」的局面。它給台灣法院一個煞車鍵:當對方告訴法院「我已經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了」,法院可以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但要求聲請暫停的人提供擔保(防止他純粹拖延)。第二項更狠:如果撤銷真的成功確定,台灣法院必須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經做出的承認。所以這條既是煞車鍵,也是反悔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擔保名詞
- 駁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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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