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51 條
- 1.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 2.前項外國仲裁判斷經依法撤銷確定者,法院應駁回其承認之聲請或依聲請撤銷其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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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暫停機制:在原審地請求撤銷者,台灣法院得命供擔保後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
Q · 外國仲裁我輸了,對方在台灣聲請執行,能擋嗎?
依仲裁法第51條第1項,若你已在原審地(仲裁地)聲請撤銷該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可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台灣法院聲請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法院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防止單純拖延。第2項規定,如原審地撤銷確定,台灣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的承認。動作要在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來不及。
白話解讀
你在新加坡贏了一場國際仲裁,對方公司在台灣有資產。你拿著仲裁判斷飛回台灣聲請執行,以為勝券在握。但對方在新加坡那邊正同步聲請撤銷仲裁判斷。如果台灣法院沒看到這條,可能直接裁定承認並開始執行,結果幾個月後新加坡撤銷確定,那筆已經執行的錢要怎麼追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先承認後尷尬」的局面。它給台灣法院一個煞車鍵:當對方告訴法院「我已經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了」,法院可以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但要求聲請暫停的人提供擔保(防止他純粹拖延)。第二項更狠:如果撤銷真的成功確定,台灣法院必須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經做出的承認。所以這條既是煞車鍵,也是反悔鍵。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51條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當事人在原審地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者,台灣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裁定暫停承認或執行程序;若撤銷確定,法院應駁回承認聲請或撤銷已做出之承認,是跨國司法協調的關鍵雙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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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第51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或執行階段的暫停與翻盤機制。
Q2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執行可以暫停嗎?▾
可以,若已在原審地聲請撤銷,可依本條聲請暫停,但須供擔保。
Q3什麼叫『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法院考量利息損失、執行延遲商業損失與判斷金額後核定,常為判斷金額一定比例。
Q4仲裁法51條跟49、50條差在哪?▾
49條是法院主動駁回事由、50條是當事人聲請駁回事由、51條是暫停與撤銷後翻盤。
Q5外國仲裁判斷怎麼在台灣聲請暫停?▾
取得原審地撤銷聲請受理證明→向台灣法院遞狀聲請暫停→準備擔保金。
Q6暫停聲請的時限是什麼時候?▾
必須在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提出,過了就無法挽回。
Q7撤銷確定後已執行的錢能追回嗎?▾
可循不當得利訴訟追回,但實務追討困難,因此事前暫停遠比事後追討重要。
Q8聲請暫停就一定會被准許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撤銷聲請是否有實質勝算、擔保是否相當,純拖延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uspension | dismiss | revoke_after_cancel |
|---|---|---|---|
| 法律依據 | 51條1項 | 49、50條 | 51條2項 |
| 啟動時點 | 承認/執行終結前 | 承認聲請審理中 | 撤銷確定後 |
| 要件 | 原審地已聲請撤銷+供擔保 | 符合不予承認/駁回事由 | 原審地撤銷確定 |
| 效果 | 暫停程序 | 駁回承認聲請 | 撤銷已作出之承認 |
| 擔保要求 | 必須提供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可逆性 | 暫時性,可解除 | 終局裁定 | 終局翻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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