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務仲裁協會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報請備查: 一、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縣 (市) 政府及該管地方法院備查。 二、省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省 (市) 政府及該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備查。 三、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及司院院備查。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25條規定了商務仲裁協會應該將其登記的仲裁人名單報請相關機構備查的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商務仲裁協會應該在登記後的十五日內,根據不同的層級報請相關機構備查。具體來說,縣(市)商務仲裁協會應報請縣(市)政府及該管地方法院備查,省(市)商務仲裁協會應報請省(市)政府及該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備查,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應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及司法院備查。這些報請備查的機構包括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和司法院等。 舉個範例,如果有一家商務仲裁協會在台北市登記,根據第25條的規定,該協會應該將其仲裁人名單報請台北市政府和台北市地方法院備查。同樣地,如果是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則應該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和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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