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有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情事者,得由商務仲裁協會視其情節予以勸告,其辦法由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定之。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當仲裁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時,商務仲裁協會有權依情節勸告仲裁人,具體的辦法由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決定。 參考資料: - 《仲裁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0 -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http://www.cietac.org.tw/chinese/download/download.asp?CustNum=4300014412&PageID=440&FileNum=43554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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