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23 條規定,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辭去其職務。這表示仲裁人在接受仲裁事件後,應負起其責任並完成相應的工作,除非存在合理的理由,否則不得輕易辭去職務。 根據最新修訂的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仲裁人在接受仲裁事件後能夠全力以赴地應對案件,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仲裁人辭去職務意味著他們失去了對案件的負責性,並且可能對案件進展或結果產生不良影響。 例如,如果仲裁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後不久辭去職務,這可能導致仲裁程序被延遲或中斷,造成當事人的不便和損失。因此,仲裁人需在接受仲裁事件後確保其所選擇的職務可持續完成,并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避免辭職。 請注意,根據仲裁協會的報告,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仲裁人的專業操守和責任意識,但如果有非正當理由,仲裁人仍有權辭退職務。因此,在此情況下,具體是哪些情況可被視為「正當理由」,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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