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各省 (市) 得設省 (市) 商務仲裁協會,各縣 (市) 得設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條,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應設立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而各省市可以設立省市商務仲裁協會,各縣市則可以設立縣市商務仲裁協會。這些仲裁協會的設立需要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本身,並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可以舉出具體的範例,例如台北市商業仲裁協會、高雄市商業仲裁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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