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務仲裁協會就所仲裁事件,按其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仲裁費依左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仲裁人,其餘歸商務仲裁協會: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仲裁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評議或拒絕在判斷書上簽名,當事人得請求減免給付前項之仲裁費。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1條,各商務仲裁協會在仲裁事件中根據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收取不同比例的仲裁費用。具體如下: 1. 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的,收取的仲裁費用為標的金額或價額的百分之六十。 2. 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的,對超出新台幣二千萬元部分的仲裁費用收取標的金額或價額的百分之五十。 3. 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的,對超出新台幣三億元部分的仲裁費用收取標的金額或價額的百分之四十。 此外,如果仲裁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評議或拒絕在判斷書上簽名,當事人有權請求減免支付上述的仲裁費用。 這些規定確保了仲裁費用的收取與案件的價值相對應,並提供了對仲裁人不合理行為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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