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仲裁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0條規定了仲裁標的之價額的核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仲裁人負責核定仲裁標的之價額。另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在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應準用該法規定的相關規定。此外,如果無法核定仲裁標的之價額,則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參考資料: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https://www.bac.org.tw/event/docview.aspx?id=ee7d4b0e-612b-e111-b9b9-005056a2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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