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出席費,每次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均由仲裁人定之。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3條規定了證人、鑑定人和通譯出席費用的支付方式。根據該條款,證人的出席費每次應介於新台幣六百元至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之間;鑑定人和通譯的出席費則應介於新台幣九百元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之間。具體的費用金額由仲裁人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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