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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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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出席費,每次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均由仲裁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3條規定了證人、鑑定人和通譯出席費用的支付方式。根據該條款,證人的出席費每次應介於新台幣六百元至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之間;鑑定人和通譯的出席費則應介於新台幣九百元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之間。具體的費用金額由仲裁人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相關函釋 1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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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33 條規定:「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出席費,每次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