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人定之。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4條規定了證人、鑑定人、通譯的滯留費用。根據該條款,若證人、鑑定人、通譯需要在仲裁程序中滯留一日以上,除了已經支付的出席費外,每天需支付滯留費。滯留費的金額為新台幣九百元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之間,具體金額由仲裁人根據情況來決定。 參考資料: "仲裁費用及費用會計受理作業指引" (商務仲裁協會網站:https://www.twtba.org.tw/images/fee/ARBITRATION_FEES_GUIDELINES_2017.pdf),單一案件的仲裁費用主要由下列項目組成: 1. 仲裁庭費用: 仲裁庭費用包括仲裁庭主席和仲裁庭成員的報酬,以及其他仲裁庭相關的費用。 2. 仲裁機構費用: 仲裁機構費用包括仲裁案件的受理費和管理費。 3.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包括證人、鑑定人、通譯等的費用,以及與案件相關的文件複製和郵寄費用等。 範例: 如果仲裁程序中需要通譯案情,且通譯需要在仲裁地滯留一天以上,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34條,通譯的滯留費用將由仲裁人根據情況來確定,並且每天的滯留費金額將在新台幣九百元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之間。這意味著通譯的費用將根據滯留的天數和具體情況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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