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7條是指該條例的第37個條文。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而根據第2款的規定,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的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地方自治法」第70條,鄉鎮市調解條例是用來協調解決鄉鎮市居民間爭議的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的目的在於透過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減輕司法負荷,提升行政效能,維護社會秩序。 舉例來說,若在鄉鎮市發生居民間爭議,如土地爭議、家庭糾紛等,當事人可以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的第37條,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會根據該條例的程序和原則進行調解,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或達成共識。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原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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