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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編訂卷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宗。
  2.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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