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處理情形之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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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各機關每年一月、七月底須將受理的國賠案件及處理情形上報法務部,成為國賠統計的法源。
Q · 政府機關處理國賠案的紀錄,一般人查得到嗎?
查得到。法務部每半年彙整各機關國賠統計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3條,各機關每年一月、七月底須把受理的國賠案件及處理情形上報法務部,成立協議、訴訟和解或判決確定者還要附文書影本。這制度產出法務部年度「國家賠償概況」統計,民眾可從中看到各機關受理件數、成立率與平均賠償額;更細的資料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處理你的國賠案不是黑箱。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底,所有機關必須把當期受理的國賠案件清單和處理情形送給法務部和上級機關。協議成立的、訴訟和解的、判決確定的,相關文書也要附送。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全國各機關處理國賠的成績單是有資料的:哪個機關常被告、成立率多高、平均賠多少。這些數據存在,差別只在於一般人不知道可以調。法務部每年發布的「國家賠償概況」統計就是這條的產物,你打官司之前如果不看這份報告,等於上戰場不偵查地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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