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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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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2.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1981年,是國家賠償法和這份施行細則同步啟動的日期。在這之前,台灣人民對公務員違法害人原則上沒有「告政府要賠償」的正式法源,最多只能用民法的雇主責任概念套用,效果非常有限。國賠法的施行是台灣從威權體制走向法治國家的標誌之一,反映了戒嚴後期的人權意識覺醒。後段「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則是常見立法技術:細則每次修正後從發布那天起生效。這個區分影響你的案件適用哪一版本的條文,特別是橫跨修正前後的案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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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