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1981年,是國家賠償法和這份施行細則同步啟動的日期。在這之前,台灣人民對公務員違法害人原則上沒有「告政府要賠償」的正式法源,最多只能用民法的雇主責任概念套用,效果非常有限。國賠法的施行是台灣從威權體制走向法治國家的標誌之一,反映了戒嚴後期的人權意識覺醒。後段「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則是常見立法技術:細則每次修正後從發布那天起生效。這個區分影響你的案件適用哪一版本的條文,特別是橫跨修正前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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