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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
第 一 節 代理人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代理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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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代理人
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
損害賠償請求權
、撤回
損害賠償
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
非
受
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對於前項之
代理權
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
委任書
內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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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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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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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代理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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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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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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