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賠協議委任代理人原則有協議權,但拋棄請求權、領賠償金、選任複代理人等五項須委任書特別授權。
Q · 找人代辦國賠協議,他能不能當場簽和解、領賠償金?
不行,這五件事要委任書特別授權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8條,委任代理人就受任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請求、領取賠償金、受領原狀回復、選任複代理人這五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委任書若只寫「全權處理」,等於未授權這五項;代理人擅自為之,對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你委託一個朋友或律師去跟政府談國家賠償,他幫你坐上談判桌,但你以為他能做的事,跟法律允許他做的事,中間有一道很多人沒看見的牆。協議過程中的所有來來回回,他可以全權處理。但有五件事他不能擅自做:放棄你的求償權、撤回你的請求、把賠償金領走、領回那個被毀掉的東西的回復、再轉委任另一個人。這五件事是「會直接動到你錢包和權利」的動作。法律的邏輯很簡單:可以幫你談,不能幫你「拍板定案」或「拿錢走人」,除非你白紙黑字寫明「我授權他做這些」(這叫特別委任)。為什麼?因為這五個動作做完,你就回不去了。放棄了的請求權追不回來,領了的賠償金等於結案,撤回的請求要重提時效可能已過。一張委任書如果只寫「全權處理」,就等於沒有授權這五件事。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8條為國賠協議之代理權限規範:委任代理人原則上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對「拋棄請求權、撤回請求、領取賠償金、受領原狀回復、選任複代理人」五項處分性行為設特別委任要求,未經委任書明文授權不得為之;對代理權之限制亦須記明於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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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不發生效力。第一項但書列的五件事是「處分性行為」,沒有特別授權就不在代理人權限內。但若事後未立刻反對,可能被認定為默示追認。發現代理人逾權當下就要書面通知機關「該行為未經本人授權」,越快越好。
可以。第二項明文「對於前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內記明」。限制要寫在委任書上而非口頭交代,機關才會受拘束。限制條款同時保護你與代理人。
需要。律師會給制式委任書,內容可能全勾或全不勾兩種極端。簽前花十分鐘逐項確認這五項授權對你的案子的風險與便利,可省下後遺症。
除一般協議授權外,須把拋棄請求權、撤回、領款、受領回復、複代理五項特別授權事項逐項記明。
代理人為處分性行為須委任書明文授權的制度,一般「全權處理」授權不及於此五項。
直接動到請求權實體與金錢、且不可逆的行為,如拋棄、領款、受領回復、轉委任。
代理人再選任他人代為處理受任事件,即轉委任,須特別授權。
在委任書內明文記載授權代理人「領取損害賠償金」,否則機關會要求本人到場領取。
立即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該協議未經特別授權、不生效力,避免被認定默示追認。
把金額下限等限制條款記明於委任書,口頭交代不拘束機關。
機關會請本人到場或要求補正委任書,相關行為在補正前不生效力。
一般委任可處理協議事務性進退;特別委任才能拋棄、領款、受領回復、轉委任等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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