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多數代理人權限)
- 1.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 2.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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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你委任了兩個律師處理同一個國賠案件,以為他們會像合夥人一樣討論後一起做決定。錯了。法律的預設不是「兩人合議」,而是「各自單獨可以代理你」。換句話說,律師 A 簽的協議書有效,律師 B 不在場也算數;律師 B 撤回的請求有效,律師 A 不知情也算數。這條的隱藏陷阱是第二項:如果你想要求兩人必須共同代理,這份委任書對機關「不生效力」。意思是你的限制條款根本進不了門,機關還是把這兩人各自當成可以單獨代理的代理人。這條把「共同代理」這個選項從你手裡拿走了,你只能選單獨代理。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機關需要程序確定性,如果每個動作都要兩個代理人都簽字才算數,協議流程會變成兩人意見不合就卡住的死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84(Mehrere Prozessbevollmächtigte – 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委任之相異約定對他造不生效力,與本條結構幾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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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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