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失其效力。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委任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失其效力。
Q · 代理人在國賠協議講錯話,我能當場推翻嗎?
能,但須你本人到場並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0條,委任代理人在國賠協議中就事實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拘束本人;但若請求權人本人到場,並於代理人陳述後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即失其效力。關鍵三要件:請求權人須親自到場、須即時(當場合理反應時間內)、須明確表示撤銷或更正。未到場或逾時,代理人的陳述版本即綁定本人。
代理人在協議現場替你陳述了一個事實:「我當事人那天有看到號誌」。你坐在旁邊聽到,心想「不對啊,我那天沒看到」。這條規定告訴你:你有一個窗口,立刻在現場開口糾正,這個陳述就失效。錯過了,就生效。為什麼重要?因為國家賠償協議的勝負經常不是看法條,是看雙方對「事實」的陳述能不能對得上。代理人是律師、是親友、是同事,他們對事件的理解永遠隔了一層,講出來的事實版本可能跟你的記憶有出入。法律不假設代理人講的就一定對,但也不能讓你事後想反悔就反悔。於是劃了一條極窄的線:「即時」「到場」「撤銷或更正」,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過了這個窗口,代理人的話就綁定你。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為國賠協議程序中的代理人陳述效力規範:委任代理人就事實所為之陳述,若到場之請求權人未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即生效並拘束本人;其立法藍本為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事實陳述之即時更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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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通常指代理人陳述完畢後的合理反應時間,最寬鬆解釋為「該次協議結束前」,最嚴格為「陳述完畢的當下幾秒內」;判決較常見的標準是「該次會議結束前明確提出」。內行人提示:不要賭法官採寬鬆標準,聽到不對當場打斷。
對機關來說很難。本條要求「到場」的請求權人才能行使即時撤銷權,沒到場等於放棄此機制,事後只能透過代理人逾越權限或重大瑕疵等其他途徑爭執,難度高很多。內行人提示:國賠協議盡量親自到場。
通常不行。條文明定「到場」,電話參與多數見解認為不符合實際在場要件,即時撤銷機制等於失效。內行人提示:這正是國賠協議建議本人實際到場的原因。
本人到場並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才會失效,否則拘束本人。
規範國賠協議中委任代理人事實陳述的效力與本人即時更正權的程序條文。
指代理人陳述完畢後的當場合理反應時間內提出,最遲不晚於該次協議結束前。
是,須請求權人本人實際在場,電話參與通常不符,否則喪失即時撤銷權。
立即打斷明確說「我要更正剛才那句,事實是…」並請承辦人記入協議紀錄。
協議前逐項對齊時間地點人物行為,製作事實對照表雙方簽名。
強烈建議本人到場,否則喪失對代理人陳述的即時撤銷權。
請承辦人將更正內容記入協議紀錄並書面確認,必要時事先告知後現場錄音。
原理相同(本人即時更正代理人陳述),本條用於國賠協議程序,民訴72用於法院訴訟程序。
| 比較面向 | result |
|---|---|
| 請求權人到場且即時更正 | 代理人陳述失其效力,以更正版本為準 |
| 請求權人到場但未即時更正 | 代理人陳述生效並拘束本人 |
| 請求權人未到場(含電話參與) | 無法行使即時撤銷權,陳述拘束本人 |
| 事後(逾即時窗口)才主張更正 | 原則上不予採認,僅得另循訴訟途徑爭執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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