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代理人陳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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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委任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失其效力。
Q · 代理人在國賠協議講錯話,我能當場推翻嗎?
能,但須你本人到場並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0條,委任代理人在國賠協議中就事實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拘束本人;但若請求權人本人到場,並於代理人陳述後當場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即失其效力。關鍵三要件:請求權人須親自到場、須即時(當場合理反應時間內)、須明確表示撤銷或更正。未到場或逾時,代理人的陳述版本即綁定本人。
深度解讀
代理人在協議現場替你陳述了一個事實:「我當事人那天有看到號誌」。你坐在旁邊聽到,心想「不對啊,我那天沒看到」。這條規定告訴你:你有一個窗口,立刻在現場開口糾正,這個陳述就失效。錯過了,就生效。為什麼重要?因為國家賠償協議的勝負經常不是看法條,是看雙方對「事實」的陳述能不能對得上。代理人是律師、是親友、是同事,他們對事件的理解永遠隔了一層,講出來的事實版本可能跟你的記憶有出入。法律不假設代理人講的就一定對,但也不能讓你事後想反悔就反悔。於是劃了一條極窄的線:「即時」「到場」「撤銷或更正」,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過了這個窗口,代理人的話就綁定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代理人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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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