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代理權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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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委任代理權不因請求權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權變更而消滅。
Q · 請求權人過世,委任的律師還能繼續處理國賠案嗎?
能,代理權不因死亡等事由消滅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委任代理權不因請求權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權變更而消滅。國賠協議常歷時數月至數年,若代理權一遇人事變動就中斷,繼承人或新法定代理人須重新委任、機關須重新審查資格,時效恐在過程中經過。本條讓代理權成為不中斷的連續體;繼承人或新法定代理人接手後,可選擇沿用原代理人或另行委任,但程序不因人的變動而歸零。
深度解讀
你委任的律師處理國賠案件處理到一半,你不幸過世。或者你突然破產、被宣告監護、原本是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改由監護人接手。一般人的直覺是:「那律師的委任應該就無效了吧,要重新處理。」這條規定卻反過來說:在這些情況下,律師的代理權不消滅,繼續有效。為什麼?因為國家賠償協議經常是長達數月甚至數年的程序,如果代理權一遇到這些事件就消滅,整個程序要全部重啟,請求權人的繼承人或新監護人要重新委任,機關要重新審查資格,時效可能在這個過程中過去,請求權直接報廢。這條把代理權變成一個「不會輕易斷線」的連續體,繼承人或新的法定代理人接手時,可以選擇繼續用原代理人也可以重新委任,但程序不會因為人的變動而中斷。這個設計把請求權人的權利保護放在最優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代理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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