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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委任人到場陳述或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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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委任代理解除須由委任人到場陳述或書面通知賠償機關才生效。

Q · 我跟律師說不要他了,是不是就解除委任?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委任代理之解除必須由委任人到場陳述或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才對機關發生效力。私下口頭跟律師說「不勞煩你」對機關來說不算數,原律師仍是合法代理人,他繼續做的協議讓步或簽署文件,全部拘束你。實務上最穩妥的方式是寄存證信函到賠償義務機關並保留簽收回執。

白話解讀

換律師途中你跟新律師簽了委任契約,跟原律師說了一聲「以後麻煩新律師」,事情就結束了嗎?對國家賠償的機關來說,這件事完全沒發生。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委任代理的解除,必須由你親自到賠償義務機關陳述,或寄書面通知過去,才對機關發生效力。換句話說,在你完成這個動作之前,原律師對機關來說仍然是合法代理人。他繼續收文、繼續代你協議、做出對你不利的讓步,全部算在你頭上。這條規定不是要刁難你,是讓機關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判斷「誰才是你的代理人」,避免每次都要查證。但對你來說,沒完成這個程序就換律師,是把自己暴露在法律真空狀態下。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範國賠協議程序中委任代理解除的對外生效要件,採雙軌通知主義:委任人親自到賠償義務機關陳述、或寄發書面通知至機關,二者擇一才對機關發生解除效力。在程序完成前,原受任律師之代理行為仍合法拘束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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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私下跟律師說不要他代理了,他還能跑去機關談我的案子嗎?

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因為對機關來說他仍是合法代理人。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解除必須以你到場陳述或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才生效。在你完成這個程序前,原律師代你簽的任何文件都拘束你。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完全切斷風險,最快的方式是寄存證信函到機關,當天就把效力中斷,不要等新律師慢慢去處理。

Q2換律師中途,原律師簽的協議算不算數?

在你正式通知機關解除原委任之前,算數。這也是國賠案件中一個常見的爭執點:你說我那時已經不要他了,機關說我們沒收到任何通知,法院通常會站在機關這邊。內行人提示:換律師時,新律師通常會主動處理通知機關的程序,但你最好自己也確認一次,這是你的案件不是律師的案件。

Q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國賠協議中委任代理解除的對外生效要件,採雙軌通知主義(到場陳述或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

Q4委任代理解除是什麼意思?

委任人單方終止代理權之意思表示,需依法定方式對外通知第三人才對外生效,否則外觀代理權仍存。

Q5賠償義務機關指的是哪個單位?

依國家賠償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機關,通常是侵權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Q6到場陳述要陳述什麼內容?

明確表示解除原律師委任、解除日期、是否同時委任新律師,並請承辦人員作成紀錄存檔。

Q7怎麼書面通知賠償機關解除委任?

用存證信函載明解除日期、原律師姓名、案號、是否同時委任新律師、本人簽章,寄到機關公文收件處。

Q8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才符合法律要件?

三份(自存、寄出、郵局存底),標題「解除委任代理之通知」,內容載明解除事項、雙方姓名、日期。

Q9怎麼證明賠償機關已經收到通知?

保留掛號簽收回執,或致電承辦科室確認收文編號並記錄通話時間,二者並存最穩妥。

Q10換律師中途要怎麼避免協議空窗期?

解除書面與新委任書面同日送達機關,並在下次協議前 7 天完成,避免協議當天兩律師立場矛盾。

Q11國賠施行細則 12 vs 民法 549 解除委任差在哪?

民法 549 處理當事人間(委任人與律師)的契約終止,施行細則 12 處理對機關(第三人)的對外生效,二者層次不同必須同步完成。

Q12國賠施行細則 12 vs 行政程序法 24 代理人通知差在哪?

二者規範方式高度近似,但施行細則 12 為國賠協議專屬特別法,行政程序法 24 為一般行政程序適用,遇國賠優先適用施行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施行細則 12(國賠)民法 549(委任契約)行政程序法 24民事訴訟法
適用場域國賠協議程序私人委任契約一般行政程序民事訴訟代理
解除方式到場陳述或書面通知賠償機關雙方意思表示即可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向法院提出書狀
對外生效要件對機關書面到達或到場陳述當事人間意思一致通知到達機關書狀送達法院
未完成程序之效力原代理權對機關仍有效兩造間已消滅原代理權對機關仍有效對法院仍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BGB § 170(Vollmacht-Erlöschen gegenüber Dritten erst nach Anzeige des Erlöschen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05(révocation du mandat opposable aux tiers seulement après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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