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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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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律師法施行細則的生效日期即為該細則的發布日。在這之後的有效期間內,律師法施行細則的條文和規定將對律師的執業產生拘束力。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的生效及時效為自其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根據這個原則,律師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從發布日開始生效,並且對於未來的律師執業行為具有拘束力。在這種情況下,當律師進行執業活動時,他們必須遵守律師法施行細則中的規定。例如,如果律師在律師法施行細則生效後的某天違反了其中的規定,他們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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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