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律師法施行細則的生效日期即為該細則的發布日。在這之後的有效期間內,律師法施行細則的條文和規定將對律師的執業產生拘束力。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的生效及時效為自其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根據這個原則,律師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從發布日開始生效,並且對於未來的律師執業行為具有拘束力。在這種情況下,當律師進行執業活動時,他們必須遵守律師法施行細則中的規定。例如,如果律師在律師法施行細則生效後的某天違反了其中的規定,他們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