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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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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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律師應在所聘僱的外國人入境後的十日內,向法務部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告其到職情形。這意味著律師在聘僱外國人後要及時向相應的機構提交報告,以確保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具體報告內容和形式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指南和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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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