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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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
- 2.仲裁人參加講習,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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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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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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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