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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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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
  2. 2.仲裁人參加講習,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找不到與"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14條"有直接關聯的內容。在提供的內容中沒有相關法條的詳細說明或引用。因此,無法針對這個問題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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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14 條規定:「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