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22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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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及講習之目的,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質,增進實務經驗,以提昇仲裁品質、效率及公信力。
-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
- 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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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仲裁人在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構有關規定。
- 法務部得派員考察訓練實施情形。
- 前項考察,得邀請仲裁機構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學習仲裁人訓練成績合格者,由仲裁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訓練期間離訓、退訓者,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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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機構每年應定期舉辦仲裁人講習,並將講習計畫及成果陳報法務部。
- 前項講習所需經費,由仲裁機構自行籌措支應。
- 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
- 仲裁人參加講習,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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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而未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仍得適用本辦法講習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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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