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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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離訓、退訓者,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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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10條,訓練期間如果出現離訓或退訓的情況,該受訓者可以申請進行重訓。具體而言,當仲裁人在訓練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參加訓練或者選擇主動退訓時,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進行重訓。這樣的條款在提供彈性,讓受訓者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有機會重新進行訓練,以確保其能夠獲得充分的學習和培訓。然而,在具體的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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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