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10

快速跳轉

訓練期間離訓、退訓者,得申請重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10條,訓練期間如果出現離訓或退訓的情況,該受訓者可以申請進行重訓。具體而言,當仲裁人在訓練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參加訓練或者選擇主動退訓時,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進行重訓。這樣的條款在提供彈性,讓受訓者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有機會重新進行訓練,以確保其能夠獲得充分的學習和培訓。然而,在具體的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10 條規定:「訓練期間離訓、退訓者,得申請重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