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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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仲裁人訓練成績合格者,由仲裁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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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9條,經過仲裁人訓練並合格的學員,應由仲裁機構發給結業證書。這表示參加並通過仲裁人訓練的個人有資格獲得結業證書,以證明他們已完成相關訓練。這樣的結業證書可以作為尋求仲裁工作或在仲裁領域中證明其專業能力的參考。有關該條的一個參考資料是「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這個法規本身。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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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