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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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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
  2. 2.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3條的規定,具備成為仲裁人資格的人可以檢送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合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提出參加本次訓練的申請。參加本訓練的目的是學習成為仲裁人。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的網站介紹,該協會提供了仲裁人的培訓課程,以培養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技能的仲裁人才。這些培訓課程包括解決爭議的理論、實務、程序等方面的學習,並且參與者需要通過相關的考核才能取得培訓證書。

相關函釋 2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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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3 條規定:「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參加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